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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发布


近期,宁波市卫生监督所公布了2021年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以加强全民普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及警示作用。一起来看↓


CASE 01


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1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安排2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违法行为。


2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52000元。


3

典型意义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依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在岗、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是铸造行业企业,也是我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企业,此案的查处进一步压实全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企业责任,持续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CASE 02


某公司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案


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0日,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际生产的产品与提供的具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不一致。经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


2

处罚结果

罚款30000元。


3

典型意义

部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后私自更换内部配件,以次充好,违法行为隐蔽,对饮用水卫生安全造成了较大隐患。本案的查处对规范涉水产品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为今后同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有益经验。


CASE 03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某诊所未落实首诊负责制等案


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7日,象山县卫生健康局对某诊所进行执法检查,通过对诊所药品进货单与库存药物比对发现违法线索,查实该诊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违规接诊有发热、咳嗽、流涕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病人等违法行为。


2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20000元。


3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重要手段。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要求,对经预检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人,第一时间引导至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就医。未设置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的医疗机构不得接诊此类病人。该诊所不顾禁令肆意妄为,给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留下了隐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牢牢守住疫情防控的底线。


CASE 04


运用无人机协助执法

查处非法行医案


1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7日,北仑区卫生健康局运用两台无人机对一非法行医可疑窝点进行空中观察后精准锁定违法地点,配合地面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最终查实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输液等诊疗活动。


2

处罚结果

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8500元,罚款130000元。


3

典型意义

新兴科技技术融入到非法行医查处工作,无人机已成为宁波查处非法行医利器。目前我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基本建立通过有奖举报、借助网格排摸、运用无人机、热力图,借力部门联合等形式对非法行医行为保持全过程立体式高压打击态势,坚决守住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线。


CASE 05


胡某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案


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4日,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调查某检测公司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简化服务程序一案,发现该公司技术人员胡某涉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经调查,查实2021年6月25日胡某未参与现场调查、检测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但在相关原始调查表单上签字的违法行为。


2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1000元。


3

典型意义

依法严格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作为技术人员的胡某弄虚作假,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CASE 06


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案


1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4日,奉化区卫生健康局对某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诊所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查实该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高某等三人从事医疗活动,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从事诊疗活动,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违法行为。


2

处罚结,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89元,罚款58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典型意义

执法必严,人的生命安全健康非小事,任何侵犯老百姓生命安全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必将严厉查处。本案中,该诊所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多个违法行为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底线,最终被处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CASE 07


某综合门诊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等案


1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综合门诊部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经调查,查实该门诊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64排CT和1.5T磁共振两台大型医用设备开展诊疗服务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张某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


2

处罚结果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720.54元,罚款102264.32元。


3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本案对各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管理,依法守法配备使用医疗设备具有指导意义。


CASE 08


某门诊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制度案


1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0日,鄞州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执法人员和病历、院感、药事、麻醉等多名质控专家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经调查,查实该门诊部使用1名麻醉医生同时开展两台全麻手术且未按规定填写《麻醉知情同意书》等违法行为。


2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40000元。



3

典型意义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执法人员和质控专家的联合执法,及时准确地查处了医疗机构在麻醉诊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CASE 09


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等案


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7日,江北区卫生健康局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刘某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张某等11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将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与无害作业的岗位设置在同一车间的违法行为。


2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205000元。


3

典型意义

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标准和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使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受到了侵害。企业除了加强职业病防护,要定期组织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对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至关重要。


CASE 10


张某非医师行医案


1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3日,慈溪市卫生健康局接市民举报称该市某菜市场门口有人正在开展牙科诊治。经调查,查实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0年10月3日在该市某农贸市场西门口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2

处罚结果

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0000元。


3

典型意义

“流动牙医”经常流窜于各个农贸市场周边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类“牙医”一般没有经过正规的医学教育和培训,使用的医疗器械也未按照消毒规范进行消毒,造成极易感染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危害。对此类漠视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历来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


CASE 11


宁波某医院未按要求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1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8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对宁波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部分手术记录本的手术者签名、手术知情同意书中主刀医师签字及日期等均为空白。经调查,查实该医院存在6份病历资料未按要求填写,体检中心医师使用他人工号填写健康体检报告单,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郑某等人单独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


2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55000元。


3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是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根本基石,是化解和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举措。本案该医院多个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对强化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教育医疗机构自觉守法、规范执业行为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CASE 12


宁海某村卫生室超范围开展臭氧血液疗法案


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9日,宁海县卫生健康局接到举报称宁海某村卫生室开展血液净化项目,涉嫌违法。经调查,查实该村卫生室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使用医用臭氧治疗仪器开展臭氧血液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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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2500元。


3

典型意义

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村卫生室只能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及康复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不得提供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同时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血液疗法属严格分类管理的医疗技术,该村卫生室超范围开展臭氧血液疗法,严重损害了公众健康权益和经济利益。


End



编 辑:曹  歆责 编:孙美星来 源:宁波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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